一、独特性。即垄断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授权、征信等法律程序,才能更改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就,既不是人身,也不是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或无体,所以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所以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种权利的结合。
二、地域性。只在确认和保护的地区有效的公约和双边互惠协定之外,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国际性。
三、时间性。也就是说只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护。法律对各项权益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样。
四、属于绝对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支配他的种类,具有排他性的转移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