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东莞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国家、省最新版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在市场推广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企业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企业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四)申报产品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产品已形成批量销售(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年度销售台(套)数为3台(套)(含3台(套))以上;
(五)申报产品未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认定、资助;
(六)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