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五)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七)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前奖励主要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